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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4630-0-QT-0012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申请阶段责任: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时,需要一次性告知承办人需要提交的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阶段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8、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