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审前、释前调查评估
01264630-0-QT-0016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权力 |
01264630-0-QT-0016 |
社区矫正审前、释前调查评估 |
【部门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晋司发[2012]6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对需要进行社会评估的对象,由法院或监狱出具委托书,委托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承办阶段责任:对符合调查条件的对象,指定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3、审批阶段责任:调查完毕后,由司法所签署意见,提交至司法局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司法局综合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提交至相应法院或监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晋司发[2012]6号) 第六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22、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