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4556X-CF-000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现场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6.《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
2、责令整改;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7、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行政处罚

01264556X-CF-000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