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第五条第五项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性活动的申请书;
2.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4.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6.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7.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