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部分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决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部分一般政策性文件决定


为贯彻落实汾阳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专业镇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合法合规,有效协调解决一些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推进“杏花村汾酒”专业镇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政发〔202211)和《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汾政发〔20238)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推进“杏花村汾酒”专业镇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政发〔202211号)文件的修改:

将第二部分重点任务第27条中“九是对当年度营收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年度营收收入、上缴税金增幅不低于30%的民营白酒生产企业,在吕梁市财政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汾阳市财政再奖100万元”删除。

二、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汾政发〔20238号)的修改:

1.将第三章第十五条“对引进我市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年零售额实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零售额实现一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删除。

2.将第五章第二十条“对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前三年按留市级部分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并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全方位服务”修改为“对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并提供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