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汾政发〔20201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立足于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公开公平、阳光操作、依法推进、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西河街道西门社区局部棚户

区改造工程范围内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1.北起碧桂园南区南围墙,南至景瑞小区北围墙;西起实验小学东围墙,东至西河南路西路沿。

2.北起新盛西街南路沿,南至西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北围墙;西起碧桂园北区北围墙,东至西河南路西路沿。

3.汾州大酒店南侧,文峰路北侧,狄青路东侧的三角区。

三、征收实施单位

市政府委托西河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主体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231(动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时间。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集中安置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

()住宅补偿

安置面积按土地权属证书或村委与产权人确认的面积1:1置换安置房补偿;合法建有、并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在我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计划(2015-2017)编制前建有主体二层楼房的,二层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房补偿。不再另行补给空调、有线、电话、网线、移机费、装潢费等其他补偿;平房伙院公伙面积可分摊计入补偿,院外土地证无记载的空址及走道、小街小巷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以权属证明为准),可安置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货币补偿: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为3600/平方米。

集中安置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顺序自主选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集中安置区房屋楼层,被征收人所选取的房屋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补差结算;剩余可安置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货币补偿价3600/平方米结算。

(二)门店补偿

国家建设、规划部门合法批准建造的及个人改造后取得相关合法营业手续并经西河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的门店,可按门店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西河路沿街门店按安置面积6500/平方米结算

集中安置产权调换:西河路沿街门店选择集中安置区门店产权调换的按可安置面积1:1调换;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小于安置面积部分按相应位置货币补偿价结算。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租赁集体土地开办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分别按其评估价补偿。

其他补偿

2015年以后建有的砖混结构二层房屋及居民自行搭建的彩板房、简易结构的建筑物及地窖、地下室、占用便道的砖混结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足额退还宅基地购置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以利息形式对其补偿。已在宅基地上开工建设但未完成主体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六、搬迁、周转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6/平方米(按产权调换面积计算,最多不超过应安置面积)

周转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最多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周转补助。其中:选择集中安置房的给予30个月周转补助。补助标准为:住宅4/平方米/,商业8/平方米/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搬迁补助

七、搬迁时间奖励

从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之日起,20天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搬迁的按可置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21天至40天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搬迁的按可置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40天之外的不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违法违规阻挠、干扰正常征收工作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惩处。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禁止居民分摊集体或国有土地面积套取补偿资金,否则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本实施方案由汾阳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