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8958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2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西河路北延道路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汾政办函〔2024〕2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西河路北延道路拓宽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搭建城市道路主框架,实现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立足于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实施改造。
征收范围
南起吉祥街,北至西北外环,东西以西河路规划红线连带的院落为界,全长约1.1km。(具体实施范围以实际测量范围为准)
三、征收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入户调查、核对权属、测绘面积、房地产评估、动员、签订补偿协议、搬迁),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征收改造时间。
四、征收实施单位
西河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办法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一)住宅补偿
安置面积按土地权属证书或经街道办事处、村委与产权人确认的面积1:1置换安置房补偿;合法建有、并经西河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在2014年12月31日我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计划(2015-2017)编制前建有主体二层楼房的,其第二层建筑面积按1:1置换安置房补偿,未经批准自行搭建的不予补偿,不再另行补给空调、有线、电话、网线、移机费、装潢费等其他补偿;平房伙院公伙面积可分摊计入补偿,院外土地证无记载的空址及走道、小街小巷不予补偿。
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楼层1:1置换,选择其他楼层的安置面积范围内按所选楼层价找差结算,超出可置换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剩余可置换面积超过安置楼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参与置换新建楼房。否则,该剩余面积按货币补偿价3600元/平米结算。
货币补偿: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与货币补偿价格3600元/平方米的单价乘以占地面积计算出的金额,择高给予被征收户补偿。
(二)门店
规划部门合法批准建造的及个人改造后取得相关合法营业手续并经西河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的门店,可按门店1:1进行补偿,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剩余可置换面积超过新建门店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参与置换新建门店。否则,主街道西河路门店按650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小街、小巷门店按4500元/平方米结算。
货币补偿:主街道西河路门店按6500元/平方米结算;其余小街、小巷门店按4500元/平方米结算。
(三)其它补偿
征收集体、企事业办公生产及经营用房及其土地,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租赁集体土地开办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分别依据租赁合同按其评估价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足额退还宅基地购置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以利息形式对其补偿。已在宅基地上开工建设但未完成主体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六、搬迁、周转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6元/每平方米。
周转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产权调换面积(最多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30个月周转补助;补助标准为:住宅4元/每平方米/每月,门店8元/每平方米/每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搬迁补助。
七、搬迁时间奖励
从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之日起,20天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搬迁的按可置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21天至40天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搬迁的按可置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40天之外的不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做好建设工程的宣传改造,使广大被征收人充分理解道路建设工程的必要性,支持和配合工作。从长远利益着想,做到和谐搬迁、和谐建设。
(二)此项目为公益事业工程,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限期搬迁或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报请市政府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 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禁止居民分摊集体或国有土地面积套取补偿资金,否则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收改造工作结束时废止。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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