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0176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25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汾阳市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事宜的批复
- 发文字号:汾政函〔2021〕20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9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汾阳市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事宜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汾阳市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事宜的请示》(汾自然资字〔2021〕27号)收悉。201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字〔2011〕487号批复批准征收新贤村14.9953公顷土地,后因市政府规划汾香大道项目,占用该批次土地2.051753公顷。经研究,由市政府出资按现行政策标准解决补充耕地指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该费用用于重新报批土地,重新报批土地用于汾阳市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贤村建设学校,你局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落实。
此复。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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