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交账年,为进一步强化散煤污染防治,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17号)、《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吕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加强散煤管控,严厉打击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和质量管控体系,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打好打赢环保攻坚战,为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散煤源头销售管控,严格散煤运输管理,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和销售行为等方式,建立“互联网+散煤管控”管理新模式,到2020年底,平原地区严禁散煤销售和使用,实现散煤全部清零;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禁止向民用市场销售散煤,禁止销售劣质煤。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平原区域散煤管控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平原区域内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用户散煤全部清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用散煤,禁燃、禁售、禁运、禁储,有效实施平原区域清洁供暖。 

  (二)保障山区农村民用洁净煤供应 

  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惠民利民”的原则,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完善农村民用洁净煤供应点建设,实现洁净煤供应点全覆盖。供应企业名单要在本地官方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挂牌,保证9月底前完成供应点建设并开始运营,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民用散煤流入市场。 

  (三)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管理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合法、规范经营,煤矿及洗(储)煤企业的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煤矸石等只能销售给工业用户,销售合同要向市能源局备案,要有完善的购销合同及台账,特别是中煤、煤泥、煤矸石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吕梁市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严禁向市区范围以外的平原地区销售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洁净煤。自觉与能源管理部门签订不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对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散煤、中煤、煤泥的违法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储售煤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散煤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非法储售煤场的取缔力度,严控散煤进入民用市场;负责辖区内的散煤清零工作。 

  (五)加强环保安全检查站管理,严控散煤进入禁煤区 

  依托进入市区的主要公路,合理设置环保安全检查站,环保安全检查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进行优化布局,充分发挥站点的作用。目前,东关站外移至旺英洗煤厂附近路段,更名为国峰站;洪南站向南外移至顺安检测线口位置,更名为汾西口站。公安、交警、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运煤车辆实施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行查扣。巡逻队要加大巡逻力度,杜绝劣质散煤进入禁煤区;环保部门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后勤保障由能源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散煤管控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决定,成立汾阳市散煤管控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吴晓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靳学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白继红 市政府副市长 

       韩德龙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 武胜强 市能源局局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党组书记 

       雷成才 市财政局局长 

       李树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闫亚平 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雷国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永林 市供电公司经理 

       潘 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田 伟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长 

       冯新宇 市治超办副主任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武胜强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对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散管控取得实效。 

  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企业的源头管控,做好农村洁净煤供应工作,督促指导散煤管控工作,加大整治力度,杜绝劣质煤销售、运输。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清洁煤采购政府补贴资金,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市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禁煤区内散煤管控加强巡逻,对查处的散煤进行移交扣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查处平原区域内流通市场散煤销售,牵头依法清理平原区域内散煤及燃煤设施,避免散煤复烧。负责建立煤炭及煤制品检测检验办法,明确抽检方法,数量,督促煤炭企业建立检验化验合账,完善常态化抽检制度,严防不合格的劣质煤进入市场,对农村民用煤的质量进行抽检。 

  市公安局: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市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违规散煤运输车辆,保障清洁煤配送车辆畅通运输。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对非法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 

  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储售煤场断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散煤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取缔辖区内散煤销售点,及时完成清洁取暖覆盖区燃煤器具和散煤“双清零”,确保洁净煤替代工作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要通过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媒体,大力宣传劣质煤管控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自党杜绝用劣质煤的意识,引导居民自觉执行散煤管理规定形成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與论。   

  (二)加强执法监管。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常态化检查执法,不定期对全市“禁煤区”、储煤场地、涉煤单位等进行督查。坚决清理取缔无证营业及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负责人的责任.受理各类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散煤及其制品行为的群众举报.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散煤管控工作纳入全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降耗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散煤管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