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汾阳市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整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

土地整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整治中的作用,多渠道储备补充耕地和粮食产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耕地资源保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治的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范围主要为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集体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可恢复为耕地的残次林地和园地。

  2.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地界清楚。 

  3.土地整治范围相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坚持投资主体自愿,尊重群众意愿,保护投资利益的原则。

  (二)明确主体,自主实施。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本实施意见的投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由主体自筹资金,坚持“备案入库”结果导向,按项目设计和备案入库要求,聘请具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施工资质单位具体实施。

(三)指标回购,规范交易。项目验收合格并进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系统(V4.0),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后,由汾阳市政府将开发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四、实施程序 

  (一)投资人申请。投资申请人可先行选择土地整治的地块,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说明位置、规模、筹资来源等内容,提供涉及区域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整治的会议纪要、所在村委的书面意见。

  (二)项目初审。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对投资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征询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意见。

  (三)项目立项审核。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并编写可研报告。组织农业、水利、预算、土地等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四)项目设计预算评审。投资主体按照立项批复,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送自然资源局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下达设计批复,由自然资源局与投资主体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五)项目实施。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中一般不得改变初步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须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向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进行。验收合格的项目录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系统(V4.0),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五、指标回购 

  对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验收合格录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系统(V4.0)的新增耕地,对投资成本不再单独核算,按平均每亩8.8万元由汾阳市政府回购。

  六、监督及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开发的耕地交由当地村委管理,签订管护协议,安排耕种;经村委和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确定给投资主体使用。要加强新开发耕地的后期管护工作,新开发耕地只能用作种植高粱、玉米等农作物,严禁种植经济作物、养殖、植树造林、撂荒或改作他用。



政策解读:【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整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