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0369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30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办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
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给我市有寄宿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提供优质的学习生活环境,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次政府购买学位是指政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教育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用以安排有寄宿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学位。
第三条 汾阳市财政局将购买学位工作纳入2022年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购买学位学生的信息注册,并将信息上报汾阳市教科局。
第五条学位定价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800元(不含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第六条购买学位的入读办法
(一)购买学位的农村留守儿童到民办学校后不交学杂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外)。
(二)取得购买学位入读资格的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若转入的民办学校学杂费低于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免交学杂费;若转入的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家长自行承担;若转入公办学校或外县区就读,视为主动放弃入读购买学位权利。
第七条经费拨付
(一)录入学生信息。符合购买学位入读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学校核对学生信息后备案。
(二)信息审核。汾阳市教科局对学生信息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公示5个工作日,将学生信息及人数上传汾阳市财政局。
(三)经费下拨。汾阳市财政局在收到汾阳市教科局提供的学生信息后,根据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及总金额,按程序核拨经费到汾阳市教科局,汾阳市教科局按要求全额拨付给相应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汾阳市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学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购买学位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购买学位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汾阳市教科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时、如实上报学生的相关信息,对虚报人数以套取、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缴违法所得外,还视情况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汾阳市教科局做好购买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绩效评价,对购买学位数量、教育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通过的民办学校不予购买。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汾阳市教科局会同汾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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