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3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吕政办发[2018]36)、《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单流程图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52号)及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汾政发[2010]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核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

(一)预算评审范围。

1.原则上凡政府投资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统一评审,不达6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与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二类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3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统一评审,不达上述标准及其他待摊投资(可研编制费、环境评价编制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预算编制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勘界费、地形测量费等)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投资及按规定支出标准和要求测算的服务类项目等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评审程序。

1.经市政府批准的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组织编制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算(或控制价),及时将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的预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评审政策、法规及制度,委托内部评审机构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3.财政部门委托内部评审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时,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完整齐全的项目,常规性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评审,退回项目单位补充完整齐全后开始组织评审。

  (三)预算评审资料。

1.项目立项、初设批复文件(或领导批示等);

2.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书);

3.施工图、施工方案、初步设计报告;

4.其他有关资料(答疑记录、询价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

(一)结算审核范围。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统一审核,4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结算审核程序。

1.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文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完整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2.常规性项目结算,审核机构从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机构从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审核,退回项目单位补充完整齐全后开始组织审核。

3.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规模、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根据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汾政发〔201032号)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应变更批准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批准手续进行结算审核。

(三)结算审核资料。

1.项目立项、初设批复文件(或领导批示等);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7.工程结算书;

8.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等与结算有关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询价等)。

三、工作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的主体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项目管理和监督力度,密切配合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预(结)决算资料,确保财政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凡在评审过程中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阻挠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评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强化评审结果运用。各部门要在提高评审质量的基础上,强化预算评审结果的运用,作为预算安排和工程价款支付的重要依据。对申报不实、报送资金审减率大于20%部分的评审费用,从部门当年的经费中扣除,并以此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规模的参考依据。

4.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行政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监督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料共享。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