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汾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3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收治管护实施办法


为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依法规范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201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7号)、《山西省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办法》(晋综治办〔20164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设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精神,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保障

第一条 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法、卫体、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汾阳市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卫体局局长担任。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镇(街道)及成员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条 部门职责。

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工作任务,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

  卫体局:牵头组织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发改局:将防治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局:将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医保局: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住院病种管理,落实医疗费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政策。

  民政局:认真做好流浪乞讨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接收和治疗。

  司法局:负责对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等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指导。同时,按照职责范围,对有关鉴定、鉴定人员依法开展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管等。

  市场监管局:负责精神障碍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公安局:将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以及危险性等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群管理信息系统。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基层派出所对易肇事肇祸及危险性等级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落实分级动态管理措施,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精防医生等联合管理小组成员开展随访工作,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残联: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符合残疾条件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做好康复服务。发放残疾人证时,患者的疾病诊断以有资质医疗机构的手续为准。按照相关政策,对已办理精神残疾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救助。

疾控中心: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系统管理工作,对各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发现和发病报告,进行筛查评估分级、落实医生随访,并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各镇(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建立安全保密档案资料,负责收集、审核医疗救助和有奖监护资料,及时申请市领导组办公室(卫体局)进行救助。

  镇(街道):将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与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组织镇(街道)综治中心、派出所、卫生院等审查“以奖代补”资金。

  村(居)委会:依法确定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为生活困难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诉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报公安机关。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确定专门的信息员,及时将本辖区和管辖范围内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向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和捐助精神卫生工作,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市财政局要根据省、市要求,按时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经费按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管理使用。

第三章 监护职责

  第四条 确定监护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对于无监护人的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对于流浪的和查找不到原籍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民政局指定监护人。

  第五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管理或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和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负责送医和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居住地村委会和公安机关。

诊断治疗

  第六条 送医诊断。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助下,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将其送往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送诊人员应当在送诊记录上签字,实行“谁送诊、谁签字、谁负责”。属村委会或单位送治的,除送治人签字外,送治村委会或单位须开具送治介绍信和委托书。

  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做好接诊记录,不得拒绝作出诊断。对拒绝诊断的或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的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根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可以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应当看护管理好在家居住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因监护人拒绝患者住院治疗,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对监护人无能力(无法重新指定近亲属监护人)送治住院的,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患者所在单位送治住院,不得相互推诿。

  第八条 强制住院治疗。根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由监护人或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

  (一)已发生伤害自身行为的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二)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九条 办理住院手续,缴纳住院押金。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民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办理住院手续的,或监护人无能力(无法重新指定近亲属监护人)非公安机关实施强制住院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居住地村委会办理住院手续。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出院接回。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或病情恶化,需转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告知监护人或送治人。监护人、送治人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负责接回或转院。监护人无能力办理或监护人有能力但拒绝或监护人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并接回的,由患者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规劝、协助监护人办理并接回,对经规劝、协助仍不接回患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患者则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在规劝和法院受理期间,需转院患者出现病情恶化或死亡的,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流浪乞讨人员,暂由送诊的市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待查清原籍、监护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后,由其监护人接回或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送返原籍或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住院费用结算。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兜底解决,并对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第十二条 诊断费和伙食费。诊断费和伙食费一般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或无法查清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对由公安机关送治的和监护人无能力且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住院期间伙食费,从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收治管护经费中安排。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医保部门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门诊费出台支持性医保政策;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对于有肇事肇祸行为的、危险性等级评估3级以上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予以兜底救助;对于特殊原因未缴纳医保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由市卫体部门从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兜底安排,依照二类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限额执行。各镇(街道)及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每季度收集一次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救治手续,及时报送市疾控中心审核,市领导组办公室(市卫体局)负责及时安排发放。

“以奖代补”

  第十四条 落实“以奖代补”政策。2017年开始全面实施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

  适用对象:录入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群管理信息系统且有肇事肇祸行为,并且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等级评估在3级以上,经监护本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监护人。

  补助标准:监护人“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每人每月人民币100元。资金从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中列支。

  发放程序:监护奖励金由监护人向患者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随访医生、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派出所、镇(街道)综治中心审批后,次年1月中旬,由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至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七章 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市、镇两级社会平安综合中心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充分运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等综治政策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导致已登记患者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其部门的责任。对营私舞弊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资金。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监护人虐待、遗弃患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市卫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卫体、民政、医保、残联、财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支持性政策。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汾阳市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阳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