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汾阳大曲清香酒管理办法》《汾阳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汾阳大曲清香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汾阳白酒历史文化,传承大曲清香酒酿造技艺,推进汾阳市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汾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汾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酒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发展引导制度,支持企业在政府部门和酒业协会的指导下成立大曲清香酒联盟联盟设立监督委员会。

第四条 加强联盟成员白酒品牌的宣传推介,不断扩大大曲清香酒联盟品牌的影响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曲清香酒,是指汾阳市行政区域内,以高粱等谷物为原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不使用外源性活性干酵母和糖化酶),采用清蒸二次清工艺,经地缸固态发酵,固态蒸馏,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保持原酒品味,具有大曲清香典型风味的白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曲清香酒规范管理的领导,统筹协调大曲清香酒规范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鼓励和支持大曲清香酒生产经营企业发展壮大,加强对汾阳白酒食品安全品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曲清香酒规范管理相关活动的行政指导、推广宣传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大曲清香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违规取水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负责督促白酒生产企业完善和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对无证排污的企业进行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安全设施核查、整改、验收等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对白酒新项目供地进行审批

市住建局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市消防大队负责指导企业完善消防设施并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治理

汾阳市酒业协会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整体宣传和品牌塑造,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诚实守信;督促白酒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白酒规范管理的相关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大曲清香酒联盟

第十条 鼓励汾阳市酒业协会完善白酒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组织符合条件的白酒生产企业成立大曲清香酒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向社会公开作出自律承诺,不在白酒生产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

第十汾阳大曲清香酒联盟及成员企业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贯彻执行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则。联盟公约加强内部管理,每半年按照《自律公约》组织联盟成员企业开展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企业应当按照自查结果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联盟公约可以根据《自律公约》结合职能部门对成员企业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成员企业守约或违约,根据《自律公约》作出处理结果并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十加入联盟由企业自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汾阳市酒业协会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审查。

第十 申请加入联盟的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与生产规模、品种、产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应具备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

(二)具备分段取酒和储存的条件

(三)具备与产量相适应的白酒原酒分类贮存、半成品酒勾兑、成品酒储存设备。储存设备有明显标识,标识内容真实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记录;

(五)具备满足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实验室(塑化剂和氰化物检验项目可委托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六)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 联盟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公约)组织按《自律公约》取消会员资格,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自律承诺内容的;

(三)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四)生产场所存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或香精香料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联盟成员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四章 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管理

第十本办法所称“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是由汾阳市酒业协会申请管理的区域性品牌,其名称、图形标识及赋码共同构成产区品牌体系,用于证明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清香型白酒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应向汾阳市酒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工信和科技局备案,且在核准范围内规范使用

第十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工作的以下事项:

(一)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二)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溯源平台的开发、维护;

(三)对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使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申请使用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的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符合下列地域要求: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汾阳市行政区域内;

(二)基酒生产地址位于汾阳市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固定生产场所。

十九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使用者权利:

(一)在其核准使用的产品或包装上张贴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

(二)使用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通过“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溯源系统平台”进行防伪验证与信息查询;

(四)享有《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赋码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其他权利。

二十条汾阳市酒业协会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和科技局,共同组织制定《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授权使用细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主体产品质量、标签标识、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审核;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生产工艺规范性、酿造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核。汾阳市酒业协会半年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建立违规行为分级处置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和打假维权;定期发布使用情况抽查报告。

第二十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汾阳市酒业协会取消其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码使用授权,收回准用证和标识: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故意破坏赋码物理标识或电子数据;

(三)擅自变更赋码关联产品信息;

(四)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范的严重行为。

第五章 品牌建设

第二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产品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知名品牌的培育、认证工作。支持白酒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参与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加强质量管控,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

第二十 鼓励白酒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和产品认证,支持优势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食品真实品质认证”(FA认证)。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消费品质,提振消费信心。

第二十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分类分级管理,构建相对统一的标准,执行统一的酿造工艺、技术规范、品质要求,规范清香白酒的生产、保护、评价体系,实施产区动态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产品认证监督、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汾阳大曲清香酒联盟”“汾阳大曲清香酒核心产区公用标识赋码”实行动态管理,会员资格的确认、取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情形每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 成员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协会和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白酒行业的监管,严格落实巡查、抽查、执法检查等多种综合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十 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白酒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突出解决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主体责任意识较差的问题。

加大对白酒甲醇、重金属、氰化物、塑化剂等重要安全指标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

加大对白酒中添加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物质的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遏制非法添加。

二十九 加大白酒标签标识的规范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和白酒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的真实性,切实规范白酒产品标识标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汾阳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汾阳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范其注册、使用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标示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加强权利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地理标志,特指在汾阳市保护范围内,按照汾阳市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和加工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并经审核注册、批准、登记的产品,包含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本办法中的集体商标,是指由汾阳市行政区域内,某一具有共同特征的集体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申请注册,并由该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核心作用是将区域内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共性优势整合,形成“区域品牌”效应,而非单个企业的独立标识。

本办法中的证明商标,是指由汾阳市相关组织(如行业协会、政府指定机构)注册并控制,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源自汾阳市特定区域,且符合本区域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定标准的商标。

汾阳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申请时需向汾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经汾阳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方可使用的标志。

第三条凡在汾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所标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新增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汾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指定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经营管理主体,原则上为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人。

第五条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培育、运用、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构建全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培育发展体系。市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强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宣传。

第二章  培育与申请

第六条 鼓励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要求的特色产品进行培育。达到确权条件的由市政府认定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向汾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指导,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类申请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填报申请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功获批后,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人成为相应的权利人,按本办法管理并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章  标识授权与使用

第八条 汾阳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的使用遵循申请自愿、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申请使用对应标识。

第九条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商标使用授权的申请,完成初审合格后按规定上报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各类标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主体需申请各类标识的,向各权利人提出申请,在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依据法律规定逐级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标识的,向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提供具有CMA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1年产品检验报告;

(四)《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上述地理标志申请经所在地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发布公告,生产者、经营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上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标识合法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标识,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二)标识合法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不得在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三)标识使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专用标志使用生产者应当每年向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生产者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用标志使用的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者、经营者获得标识使用资格,其可采用的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上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汾阳市上述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品质。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严格按照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暂停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限期整改,生产者整改完成后,可申请恢复使用专用标志: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和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三)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用标生产者名称或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七)其他依法应暂停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十八条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使用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并对外公告: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的;

(三)企业相关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四)不再生产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产品的;

(五)已迁出产品保护范围的;

(六)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

(七)列入使用专用标志异常名录,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整改到位的;

(八)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内,产品生产过程若有新的标准,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如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汾政办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