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汾阳市城市规划方案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城市规划方案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汾阳市规划委员会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前置评审。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城建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局、公用事业局、国土局、财政局、地震局、文物旅游局、环保局、文化局、教体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公路段、人防办、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供电支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任委员。

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联系城建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委室负责人出席各种评审会议,重大项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有关专家进行指导。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规划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建局局长兼任,市城建局城乡规划股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由市城建局聘任。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凡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均要纳入城市建设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为新修编的《汾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域。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六条 依据《汾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处理市域基础设施和大、中型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组织协调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监督市域城镇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八条 组织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前置性审查。

第九条 负责对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集中连片新区开发(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旧区改造、重要街区街景整治规划、城市设计,及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和大、中型工业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审查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第六至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设施及单体建筑方案,由市城建局组织审查后,报政府分管城建副市长审批。城市主要街道沿街建筑包括临时建筑报政府市长审批。


第五章 报审要求


第十一条 承担规划的设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外设计机构进入我市设计市场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目的设计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成果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突破规划指标和更改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规划方案报审,除持有发改、国土等相关部分的批准文件外,方案和图纸文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报审的规划设计方案,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

2、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

(1)总平面图(比例1:500);

(2)平、立、剖面图(比例不小于1:300);

(3)设计说明(必须有技术经济指标);

(4)能反映设计意图的效果图及相关的街景立面图;

(5)上述图文资料应不少于两套,需在方案评审会上向市规划委员会作汇报的,应将方案的图纸制作成展板。

3、报审的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明确一个推荐方案。

4、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应装订成册(A3规格),图纸图签上应有技术专用章、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建筑师签章、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章、工程负责人签章等。

5、报审时除报送图纸文件以外,应同时报送设计方案的电子文件(磁盘或光盘)。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的组织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将符合要求的规划方案报送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召开评审会议,对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审查后上报审批。评审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根据具体评审内容确定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计方案分发评委审阅;

2、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

3、市城建局宣读初审意见;

4、评审委员审阅设计图件和有关文字资料;

5、评审委员对方案发表评审意见;

6、规划委员会主任对各评审委员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总结,并宣读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方案,设计单位应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城建局备案;未通过评审的方案,可以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请复议。复议可以采用两种形式进行,即部分委员参加的复议或全体委员参加的复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复议会议应提出书面复议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

(二)规划委员会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可以变更的,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后,由规划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规划委员会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城建及土地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城建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严格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市城建局要认真贯彻竣工规划验收制度,验收结果要向规划委员会汇报,并报送成套验收资料。规划委员会对重大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