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局、办、中心,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汾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汾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勤政爱民、强市富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民本政府,积极进取、与时俱进的创新政府,励精图治、科学发展的有为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效能政府,奉公守法、廉政勤政的廉洁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人民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形成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人大决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乡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市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领导及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既要抓好分管和主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秘书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凡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促,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 深入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权对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领导要坚持定期到信访大厅接访,实行首接负责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讨论其他需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 凡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分管副市长认为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事先向市长汇报,并由有关部门写出书面请示,提前送市政府办公室,没有书面请示的事项和不成熟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列席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持工作的领导,因特殊情况主持工作者不能参加时,要提前向市长请假,并委托一名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允许,不准带助手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言要简短,研究所提交的议题时到会,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出会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并将会议精神及时转告未到会市政府领导会议议定的事项,会后整理会议纪要,送相关领导签发。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提倡开小会、开短会,会议议题要明确,不说空话套话,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并遵守各项会议纪律。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领导、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种工作会议,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要提前填写会议审批卡片报市政府办公室,经主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批准后召开,由承办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组织,会议经费原则上从承办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必须由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市政府不予受理。已经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或指挥部的,以领导组或指挥部名义行文。

第四十条 按规定由市政府综合业务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问题,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还需报送市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必须把有关政策依据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十 各部门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报市政府。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严格按照办文程序逐级呈送。市政府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影响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火灾、洪灾、疫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班重大情况报送及处置制度》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规范性文件和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向社会公布的,通过市政府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程序逐级呈报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的各类文件、决定、命令以及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以及拟报上级的上行文,由承办股室及分管副秘书长文字内容把关后,送秘书长及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会议通知及转发上级来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其余文件均应由秘书长、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如遇市长外出又急需发文的,由分管副市长电话或短信请示市长同意后,先行发文,待市长返回后补签。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的文字资料、表格等,均需分管副市长审签、报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过印。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四十六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市直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践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规律,研究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章。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和效能监察活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 上级部门来宾或市外来宾,实行对口接待。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调研指导工作,参加在我市召开的会议或其它活动,由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接待并报告市委;任实职的正处级领导来汾,接待部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业务调研(检查)组的接待,一般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确需市政府领导会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市政府领导及市直部门负责人的外事出访活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 各级政府机关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领导外出时,应按照市委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以权谋私、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