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128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汾阳监狱北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 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 发文字号:汾政发〔2022〕1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汾阳监狱北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 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汾政发〔2020〕11号)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征收我市汾阳监狱北家属院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
一、征收实施单位
太和桥街道办事处
征收范围
汾阳监狱二监北家属院东至东泰苑西院墙;西至北家属院边缘;南至新建路北边缘;北至胜利小区院墙。
三、征收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入户调查、核对权属、动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征收改造时间。
四、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
自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征收实施方案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五、征收保障措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参与、全力服务征收和工程建设。
加强征收宣传工作,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征收的必要性、重要性、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做到和谐征收、和谐建设。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汾阳监狱北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 范围内房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