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128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6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安头五神庙等106处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发文字号:汾政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安头五神庙等106处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文化和旅游局划定的安头五神庙等10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的文物工作方针,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关于汾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
2.汾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
带(106处)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汾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二、保护范围管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添建新建;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吕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建设控制地带管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文物影响评估报告)需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解释,由汾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