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汾阳市行政区域外各类投资者(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形式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本市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业和房地产项目除外)。本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我市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优势产业提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效、特色现代农业增质清香型白酒全产业链。

第四条  对我市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等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生产要素政策

第五条  土地及标准厂房政策

1.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同等条件下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最低不得低于取得土地成本价。

2.推进“标准地”改革。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法〔20204号)文件要求,及时收储一批标准地,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总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并达到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含)以上,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汾阳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重点工业项目拿地即可开工。

3.标准化厂房代建。采取政府代建,5年内企业租用,租用期满,企业以建设成本价回购,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

4.标准化厂房出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共同建设标准化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产权归投资方。政府投资部分由企业租赁方3年内逐年归还政府。

第六条  电力政策

1.全力推“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供电服务。进一步提高扩容标准,精简电力报装环节,简化资料查验,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结时间。将低压小微企业客户接入容量标准提升至160千伏安;压居民无外线接入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接入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无外线接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有外线接入无需道路开挖的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需道路开挖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用户接入不得超过55个工作日。

2.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和范围,对用电成本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允许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对应发电机组达到设计利用小时;推进汾阳增量配电网方案落实,尽最大幅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三章  财税奖补政策

  市财政支持招商引资部门工作经费300万元,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包装策划、宣传推介、考察接待项目奖补,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

第八条  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目录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的部分以及农民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外,市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项目一定的资金扶持和补贴。

第九条  设立招商引资产业基金2000万元,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用以支持高新技术、农业、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产业发展壮大

(1)支持企业建设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和国家、省技术中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上市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融资成功的企业另奖1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并积极帮助其争取省、市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引进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列为吕梁市级重点项目的财政奖补10万元;列为山西省重点项目的财政奖补30万元;列为国家级重点项目的财政奖补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引进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安排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财政奖补20万元,每增加就业人数10人,增加奖补2万元。

第十三条  对引进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奖补。

第十四条  对引进我市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执行。

    第十五条  对引进我市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年零售额实现5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年零售额实现一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为我市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自然人(简称中介人),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企业也按1%给予奖励。

第四章  金融服务政策

十七  实施更加灵活的投融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帮助企业贷款到期转贷续贷,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第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取消银行开户行政许可工作,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好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措施,确保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有所上升、融资成本有所下降。

第五章  科技人才政策

第十对引进世界排名前400名的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30万元安家费,3年内每月6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他院校、学科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一次性25万元安家费,3年内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助。

二十  对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前三年按留市级部分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并安排入驻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全方位服务。

二十一  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奖或“荣誉市民”称号。在全市参加重要活动、出入重点场所、经营重点行业等方面享受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第六章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二十二条  建立高效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公司的设立、税收、进出口备案登记、用地申请、报建等前期事项,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审批权在本市的,在资料提交齐全的情况下,确保各审批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权限属于上级的,积极协助对接上报相关手续

二十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推进服务责任制。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协调服务领导组,明确一名市级领导牵头,确定一个部门联系,成立一套工作机构,从项目引进、签约、审批、建设到竣工投产,全程跟踪服务。对于符合国家、省等各级专项政策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职能部门负责,积极申报,争取支持。

二十四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二十五  建立开明的政策支持环境。开明的政策支持环境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前提。我们将借鉴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凡是上级政策和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都要从有利于汾阳的发展出发,把外来企业的发展、投资条件、投资者的各种待遇等有关政策,放到企业和纳税人最满意的程度。


第二十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大“四风”整治力度,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投诉服务热线,对企业投诉问题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并督促落实,对破坏投资环境的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


【图解】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汾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