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5-5356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9日
- 标 题: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汾阳西河路(永和大街至吉祥街) 道路拓宽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 发文字号:汾政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5日
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汾阳西河路(永和大街至吉祥街) 道路拓宽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搭建城市道路主框架,实现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征收西河街道西河路(永和大街至吉祥街)道路拓宽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实施单位
西河街道办事处、太和桥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南起永和大街,北至吉祥街,东西以西河路规划红线连带的院落为界,全长约2.2531km。(具体实施范围以实际测量范围为准)
三、征收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入户调查、核对权属、动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具体征收改造时间。
四、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
(二)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征收实施方案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五)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全力服务征收和工程建设。
(二)加强征收宣传工作,使被征收人充分理解征收的必要性、重要性,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做到和谐征收、和谐建设。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文件不属于政策性文件,不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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