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公安部三局和省厅部署对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事项进行试点,山西、陕西、宁夏被选为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首批连片试点单位。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实现5类户口迁移事项“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群众普遍关心的户口迁移服务需求,推动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推动跨省联通和上下联动。三是坚持便民高效。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努力实现“就近办、一地办”。四是坚持管服并举。加强“跨省通办”业务流程优化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户口迁移事项“跨省通办”试点内容

(一)试点事项及应用场景

试点事项:2021年6月15日起,山西、陕西、宁夏3省户籍人员申请在3省间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5个事项。

应用场景:申请人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不再需要申请人在迁出地、迁入地分别办理纸质《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迁入业务并可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申请人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应填写《山西、陕西、宁夏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信息确认同意书》(见附件)。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应于2个工作日内开具迁移人《户口准迁证》(备注栏注明申请人联系方式),生成户口准迁电子信息,推送至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纸质《户口准迁证》打印留存。同时,电话通知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于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确认无误后留存户口准迁电子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纸质《户口迁移证》留存,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时间、迁往地址等迁移信息。生成户口迁移电子信息,推送至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同时,应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于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户口迁出信息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并打印户口簿。申请人持有的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5、试点地区。山西、陕西、宁夏。

附件:

山西、陕西、宁夏户口迁移

跨省通办信息确认同意书

本人公民身份号码:自愿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为便于联系,自愿留下联系方式,所有迁移信息已核对,确认无误。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