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査工作指引》(晋市监发【2020】136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市市场监督领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虚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査和双随机抽查中,对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进行检查,要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企业为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通过现场检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二)通过现场检査、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于认定为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企业,对其依法查处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