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市监发〔2022〕32号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汾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汾政发〔2017〕2号)文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制定我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对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实行“双随机”抽查。

二、组织机构

为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各职能股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组织、督查全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职责分工

信用监管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我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市场主体总库日常维护及组织学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有关知识;负责业务系统网络的安全、维护,保持网络畅通,为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法制股负责完善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名录库和汇总形成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查随机抽查事项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各业务股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和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领域专项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及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经法制股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并负责本股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专项领域市场主体库的日常维护。

各业务股室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调整的,进行动态调整,经法制股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抽查工作细则

各业务股室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要求,结合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确定检查计划;信用监管股与法制股审核各业务股室检查计划后,形成我局抽查工作计划。要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逐项建立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使每一项随机抽查事项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五、组织实施

(一)我局全覆盖不定向抽查名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抽取或我局内部自行抽取,我局抽取的名单和抽查事项进行全局执法人员匹配并开展检查活动。

(二)各职能股室根据监管职能和内容制定全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市场主体抽查名单从该职能股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专业领域市场主体库中随机抽取。

(三)抽查执法人员名单从数据库中随机确定。一是综合考虑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所随机、若干所内部随机、单一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二是在专业领域市场主体抽查时,由主管业务股室确定执法检查人员,由信用监管股将待检查企业与执法人员随机匹配。

随机确定的抽查执法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四)接受上级部门委托的对我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五)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六)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其公示信息或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其公示信息或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各股室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八)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市场主体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企业主体总数的5%。定向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检查内容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抽查检查。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1、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3、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4、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5、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6、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7、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七、检查程序

(一)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三)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四)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五)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结果处理

(一)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将当事人行为报回局法制股,法制股审核后,由信用监管股会同相关检查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提出整改。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报回局信用监管股登记,同时报法制股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信用监管股依据案件性质将案件交派对应职能股室、执法队进行依法查处,结案后,由各办案机构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二)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