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管理工作的通知
汾卫健发〔2025〕14号
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相关托幼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山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吕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吕卫科技发〔2022〕1号)要求,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责任意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是预防和减少集居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把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职能,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职责分工
市卫健局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市教体局协助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市疾控中心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托幼机构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法人或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卫生保健各项措施落实到日常保教工作中,认真做好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三、加强管理,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一)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托幼机构卫生健康评价,取得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方可正式招生。凡变更办园地址的托幼机构应按照新设立托幼机构重新申请评估。
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二)规范健康检查管理
1、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3、儿童定期健康检查: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
4、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
(三)加强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
(四)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儿童每增加100-150名,增设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采取措施,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任务落实
(一)要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和督导。
(三)要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与幼儿园年检结合起来,对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年检。
(四)各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要将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与0-6岁儿童系统管理有机融合,有效衔接。
(五)对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健局会同市教体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汾阳市卫生健康局 汾阳市教育体育局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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