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生产合法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  
2 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情况;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情况;烟花爆竹储库与周边的安全距离符合情况;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记载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合。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  
3 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  
4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记载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合;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情况;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  
6 煤矿、洗(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第四次修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查阅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查验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分别配备厂长、专门技术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安全、生产、机电的负责人,以及负责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锅炉工、起重工等); 查验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本企业实际,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并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  
7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通过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询问安全负责人、安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等关键岗位应急处置职责情况,抽查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的掌握情况,现场考查作业人员对抢险救援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情况等方式,查验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及应急演练等内容。 现场检查 生产安全监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