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重大执法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执法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 汾阳市民政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 汾阳市民政局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 汾阳市民政局
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 汾阳市民政局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 汾阳市民政局
6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行政许可 汾阳市民政局
7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8 补发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9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1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11 特困人员认定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12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13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行政确认 汾阳市民政局
14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 行政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
15 临时救助金给付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
16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国办发[2010]54号) 行政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
17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行政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
1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行政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
1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行政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
20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其他权力 汾阳市民政局
21 养老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权力 汾阳市民政局
22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 其他权力 汾阳市民政局
23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镇行政区划地名调整及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和跨地级市地名的命名 (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予以修改) 其他权力 汾阳市民政局
24 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 (国发〔1986〕11号)第六条 其他权力 汾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