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政土告字〔2023〕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汾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杏花村镇东堡村4.4932公顷集体土地,为切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汾阳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征地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征地补偿原则;

2、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3、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补偿安置原则。

三、征收土地概况

1、土地征收部门:汾阳市人民政府

2、土地权利人:杏花村镇东堡村村民委员会

3、征收土地范围:杏花村镇东堡村(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4、征收土地面积:4.4932公顷(67.3980亩)

5、土地调查现状:拟征收土地面积4.4932公顷(67.3980亩),涉及6户承包户,承包面积为20.8500亩。

6、征收目的:该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已纳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四、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拟征收土地位于征地区片的Ⅳ平川区,地类为水浇地、沟渠、乔木林地,Ⅳ平川区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2250万元,补偿倍数为1-1.2倍,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40.838355万元。

3、补偿费支付方式:已由汾阳杏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预存征地补偿款,在土地权利人和征地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用地批准后支付,由镇政府办理。

4、补偿费支付对象:杏花村镇东堡村村民委员会。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征地权利人支付征地补偿费。

2、社保安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及《山西省人社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六、公告地点及公告方式

1、在杏花村镇政府及东堡村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

2、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七、公告时间

从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八、补偿登记时间、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日起1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东堡村村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九、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村委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送至汾阳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如多数被征地的村委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的,汾阳市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如征收土地权利人对本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特此公告。


汾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宋金伟联系电话:0358-722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