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751503266-QT-0008
汾阳市教育科技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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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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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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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751503266-QT-0008 |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材料,科技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材料,告知理由; |
1、受理中,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利用各种方法收取额外费用,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报,不能一次告知所需项目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项目资料通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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