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4630-0-QT-000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分离、合并、修改章程、年检的初审转报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第一、三款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受理阶段的责任:告知当事人带好材料到市司法局基层股申请,基层股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 
2、审核阶段的责任:基层股负责人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基层股意见进行审核。 
3、转报阶段的责任:审核通过后,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市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吕梁市司法局。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
4、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6、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的;
7、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三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12、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