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名    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是否依法公示 是否制作流程图 备注
14 行政给付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资格确认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确认、救助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确认、救助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给付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优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决定的;
3.未及时按照决定兑现优待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给付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实施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办理情况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给付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当事人执行救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救助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救助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