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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汾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季度出版一期,电子版公报查阅地址:

http://www.fenyang.gov.cn/zwgk/chnl1155/circular/

2.汾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汾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目录指引查阅所需信息,查阅地址:

http://www.fenyang.gov.cn/zwgk/xxgkzn/

3.其他方式

单位名称:汾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详细地址:汾酒大道与青银高速出入口交汇处西北角(原核桃会展中心),汾阳市国际大酒店斜对面,峪道河镇宏寺村村南。

联系电话:0358-7336760   

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为了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机关。

)申请方式

1.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申请公开信息所属行政机关。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或个人的,受理单位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当场提交申请表。

3.线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汾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

在线申请地址:http://www.fenyang.gov.cn/zwgk/chnl1156/

(二)申请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汾阳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358-7332200

办公地址:永和西大街9号

各镇(街道)及各政府部门应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