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近年来,我市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积极推进“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探索实践,聚焦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文化传承、民生等重点领域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20部,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等问题,有效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创新。2022年12月,相关典型经验做法受到中央依法治国办通报表扬。

注重建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党的领导立法机制,把牢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自觉把地方立法纳入地方治理体系。坚持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委安排的立法课题优先进行,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经市委批准;法规草案二审前,主动向市委报告,特别是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关方面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以及需要市委决策的事项,在市委常委会上作充分说明,确保法规体现党委主张、符合人民意愿。建立人大主导立法机制,提供基础保障。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立法计划、立法听证办法、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办法、立法评估办法等多项工作制度,实施重点立法项目双组长制,细化规定了法规的立项、论证、起草、审议、听证、表决、评估等内容,形成较为合理、衔接顺畅的立法工作机制,为立法提供“全流程”制度保障。建立各方参与立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设立科级事业编立法联络中心,确定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深化拓展“领导干部+人大代表+联络站+社区治理”活动,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几年来,共举办各类立法调研、咨询、座谈、征求意见370余次,收集法规草案意见建议千余条,300余条最终被融入法规文本。

用活小切口,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切得准,聚焦矛盾焦点立法。准确把握新时代吕梁改革发展的立法需求,针对矛盾焦点最集中的问题先行立法。为充分发挥山西省重要生态屏障区、黄河中游重要生态涵养区功能作用,推进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我市先后制定城市绿化条例、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禁牧休牧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量化地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用最严格的法规制度推动绿色发展、守护蓝天碧水净土。切得小,聚焦时代要求立法。针对城镇化规模快速扩张,城市发展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电梯使用、道路挖掘、电动自行车管理、停车管理纳入立法规划计划,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通行安全、停放充电等作具体规定,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将搭载人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6周岁,解决了12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既不能自己骑也不能被搭载的。切得实,聚焦民生需求立法。在立法项目选择上坚持民生优先,问需于民。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优先利用地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引导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等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对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要求、规模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为推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行动提供法治保障。

突出有特色,助力吕梁社会发展。选题注重特色特点。“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我市共有非遗保护项目200余项、非遗传承人330余人。针对保护投入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实际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将保护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非遗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实行“提级保护”,量化市县政府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经费标准,将城市建成区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和古树群纳入保护范围。更具“吕梁味”的地方条例有力保护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结构力求精炼精干。不盲目追求体系结构、面面俱到,让特色条款、管用条款更加鲜明突出。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创设河道治理、保护、利用专章,着重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严明河道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全文不设章节,一条阐明一个问题,从计划、审批、交安、施工、修复、应急等7个方面进行规制,仅19条1900余字。内容确保管用实用。立法重在规范和调整吕梁本地事务,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细化电梯管理人、维护保养人的具体义务。禁牧休牧条例设置“特别条款”,规定在吕梁黑山羊保种基地、中阳县柏籽羊肉基地和基于乡村自然风光旅游点缀需要的景点,可由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在禁牧区以外核定载畜量,适度放养羊只,以保护良种、营造乡村田园牧歌景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