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证明
来信时间 | 2023-11-27 | 回复部门 | 市民政局 |
内 容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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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时间 | 2023-12-06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网民留言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所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经我市民政部门核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中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吕民函[2023)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根据相关规定,您需要提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待您提供全资料后,市民政部门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为您办理收养。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