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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2026年开展
行政检查的时间
对同一企业
实施检查的频次
1汾阳市财政局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专项检查2026年1月-12月1次/年
2汾阳市财政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2026年1月-12月1次/年
3汾阳市财政局对代理记账公司的行政检查【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修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市代理记账公司公司自查、现场检查2026年1月-12月1次/年
4汾阳市财政局对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
(十四)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有⾦融资本出资⼈职责暂⾏规定》(国办发〔2019〕49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地方金融企业系统上报2026年1月-12月1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