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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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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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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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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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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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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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二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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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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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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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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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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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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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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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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