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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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2026年开展 行政检查的时间 | 对同一企业 实施检查的频次 |
| 1 | 汾阳市水务局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取用水单位/个人 | 双随机、一公开 | 4月-11月 | 每年1次 |
| 2 | 汾阳市水务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4年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能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双随机、一公开 | 4月-11月 | 每年1次 |
| 3 | 汾阳市水务局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建设单位/个人 | 双随机、一公开 | 4月-11月 | 每年1次 |
| 4 | 汾阳市水务局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个人 | 双随机、一公开 | 4月-11月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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