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新闻来源: 汾阳市统计局
更新时间:2026-04-16
| 汾阳市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2026年开展 行政检查的时间 | 对同一企业 实施检查的频次 |
| 1 | 汾阳市统计局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5.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录 :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 全市“四上”企业 | 现场检查 | 2026年1月-12月 | 不低于10% 抽查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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