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上限
1杏花村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9月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辖区内相关企业现场检查协助上级部门随机性开展检查;全年检查上限12次
2杏花村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辖区内相关企业现场检查平均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年检查上限2次
3杏花村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辖区内相关企业暂无相关企业
4杏花村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辖区内相关企业现场检查平均每月检查1次,全年检查上限10次
5杏花村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辖区内相关企业现场检查平均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年检查上限2次
6杏花村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辖区内相关企业现场检查平均每月检查1次,全年检查上限12次
注:“行政检查依据”需明确到具体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