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新闻来源: 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5-08-27
西河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和上限 |
1 | 西河街道办事处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 辖区内相关企业 | 网格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市场监管所、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据日巡查与定点区域时段检查相结合。 | 每月一次 |
2 | 西河街道办事处 |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 辖区内相关企业 | 辖区内做好摸排工作,暂未发现相关产业企业 | 每季度一次 |
3 | 西河街道办事处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 辖区内相关企业 | 依据消管中心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场所落实消管中心检查计划,其余场所每月一次 |
注:“行政检查依据”需明确到具体的法律条款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