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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2026年开展
行政检查的时间
对同一企业
实施检查的频次
1演武镇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2.《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 年省政府令第 293 号)第四条第二款辖区内所有再生胶企业、橡胶制品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全年常态化开展,重点时段(春节、汛期、安全生产月)专项检查一般企业每年 1 次;重点监管再生胶企业每年不超过 2 次,纳入联合检查的合并计算
2演武镇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辖区内取得备案的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及食品小摊点日常巡查;定点核查;督促整改复查1-12 月每月常态化巡查,重大节假日专项巡查食品小作坊每季度 1 次;小经营店、小摊点每月随机抽查,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 3 次
3演武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 号)第四条辖区内再生胶原料运输企业、橡胶制品货运站场、煤炭及焦炭转运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现场核查;台账检查;联合督导每季度第 2 个月开展专项检查,全年 4 次同一源头单位每年 4 次,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合并实施
4演武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 年 9 月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辖区内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涉企主体抽样检测;现场巡查;台账核查春耕、秋收等生产关键期(4-5 月、9-10 月)专项检查,日常随机抽查重点生产企业每年 2 次;一般涉企主体每年 1 次
5演武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无相关企业


6演武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八条
辖区内橡胶企业、加油站点、沿街商铺、药店、饭店、核桃加工户、电动自行车售卖点、养老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1-12 月定期与不定期巡查、抽查,重要节点专项检查重点单位每年2 次,一般单位每年1次
7演武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现场检查1-12 月每月常态化巡查,重大节点专项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