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审计局为正科级建制,为汾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为16名,全额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为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单位地址:汾阳市永和西大街9号汾阳市党政大楼5层西

    联系电话:0358-7333385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二)基本职责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汾阳市审计局对汾阳市人民政府和吕梁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和吕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长提交年度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吕梁市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合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有关部门、乡镇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承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吕梁市和本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市审计局。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2.将原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3.将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十四)除以上职责、职能转变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