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按照《中共汾阳市委办公室、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汾办发〔2024〕3号)和《中共汾阳市委办公室、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汾办字〔2024〕13号)规定,汾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汾阳市医疗保障局牌子。
汾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办公地址:汾阳市东一环综治中心
联系电话:0358--7333324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省、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在汾阳市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负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对镇、街道就业服务站工作进行指导。
(4)统筹建立覆盖镇(街道)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5)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负责统筹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福利政策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政策的监督落实;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7)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及评定工作;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执行博士后管理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8)做好国家级、省级荣誉及吕梁市级奖励申报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0)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人社领域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1)负责全市就业资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保障各项资金基金安全。
(12)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13)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负责全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14)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15)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协同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的指导运用;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7)职能转变
实施“互联网+人社”工程,提高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开展“多证合一”试点,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8)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局和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19)除以上职责、职能转变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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