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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中共汾阳市委办公室、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汾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汾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汾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汾阳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机构合并后增加三个下属单位(文旅融合发展中心、文物保护中心、公共文化发展服务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工作。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活动。 

  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物旅游中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化市场管理中心、图书馆、文化馆(站)、大剧院、博物馆、文管所、太符观、职业艺术学校、美术馆、艺术研究室等事业企业单位及基层文化旅游(文物)建设。 

  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提高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拟订全市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艺术教育,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事业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科 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资源普查、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的健康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相关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特色旅游和红色旅游等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新产品和新业态,组织构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体系。 

  (九)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发展,对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政 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社会组织进行 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社团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出版、电影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进汾阳文化走出去。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四)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五)对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进行监测。对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七)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工作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九)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安全体系设规划和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文化、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指导、协督促、检查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系统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对市转播台、站的安全播出等工作。 

  (二十)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