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员编制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45名,机关行政工勤编制2名。2016年年底中央政法专项人员42名,地方事业人员5名,工勤人员2名,退休人员22名。 

(三)内设机构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下设12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检察事务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与刑事执行检察局、公诉局、民行局、预防局、案件管理与控告申诉局、法警大队、检察一、二室。 

二、主要数据变动情况 

1、2016年我院财政收入为913.83万元,2015年财政收入为981.42万元,同比上年减少67.59万元, 比2016年年初预算增加283.96万元; 2016年总支出为901.1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0.1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77.11万元,个人家庭服务支出152.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51.3万元。2015年支出为1247.39万元,同比上年减少346.22万元, 比2016年年初预算增加271.3万元;2016年财政结转结余为217.03万元,2015年财政结转结余为204.37万元,同比上年增加12.66万元。 

2、 政府性基金 0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减少) 0 元。 

3、 财政专户 0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减少) 0  元。 

4、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无非税收入。 

5、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为27.12万元,同比上年增加14.17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4.22万元。因2015年我院一般公务用车为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为11辆(运行费用单独核算),2016年车辆改革,我院一般公务用车增加为12辆。 

(2)2016年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为2.62万元,同比上年减少0.58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5.38万元。 

(3)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比上年预算增加(减少)0元,增减变化原因是无出国(境) 

6、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我院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包括看守所监控升级改造、电子卷宗设备款等)29.3万元;服务项目(物业费等)31.2万元 

总之,2016年根据中央精神、上级要求,减少三公经费开支。我院领导重视,加强管理,降低接待标准,自办食堂,本年度招待费用明显减少,我们将一如既往,加大办案经费投入,为汾阳保驾护航做出应有贡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名词解释) 

检察院: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1]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附件:
    1、汾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表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