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基本情况

  (一)本部门职责 

  汾阳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汾阳市委的领导和省高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1、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审理由市(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对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9、管理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部门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治处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 

  12个一级内设机构,包括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监察科、司法警察大队。 

  执行局下有3个二级内设机构:协调办、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有4个派出法庭:文峰人民法庭、杏花人民法庭、三泉人民法庭、肖家庄人民法庭。 

  二、主要数据变动情况

  项目经费增加485.9359万元,用于新审判法庭建设主体工程建设、干警食堂设备购置、法院室内外装修工程等。变动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项目,列入项目经费。 

  三、2019年主要工作任务

  深化司法公开;坚持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坚持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坚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坚持落实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严明纪律作风,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和司法能力。 

  本部门2019年预算仅包括本机关预算。 

  四、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9年收入预算 573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468万元。 

  其中:1、一般公共预算 573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468万元。增减变动原因是:主体工程质保金列入预算152.8324万元,室内外装修工程300万元及人员调资等。 

  2、我院无政府性资金。 

  3、我院无财政专户。 

  (二)支出预算 

  2019年支出预算 573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468万元。 

  1、基本支出86.87元,比上年减少18.13万元。增减变动原因是:去年预算中有抚恤金,今年没有。 

  其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转一般公用经费按2300元/人年测算,11人共2.53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一般商品服务支出。取暖费按照0元测算,交通费按照0   元/辆测算。 

  2、项目支出中新审判法庭建设主体工程质保金152.8324万元;第一书记生活补助0.75万元;购置干警食堂设备款32.3535万元;法院室内外装修及安装工程款300万元;比上年增加485.9359万元。增减变动原因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列入预算。主要用于:新审判法庭的工程建设等。 

  (三)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2019年收费征收计划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罚没收入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五、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2019年重点项目支出预算485.1859万元,具体项目如下: 

  1、新审判法庭建设主体工程质保金项目152.8324万元,主要依据吕发改投资发[2011]215号,用途新审判法庭建设,测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测算过程造价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投标报价,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社会效益:减少了空气污染以及降低了耗能。绩效目标: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底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满足了单位工作的需求,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2、购置干警食堂设备款32.3535万元,主要依据吕发改投资发[2011]215号,用途建设干警食堂,测算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警卫室设备购置标准管理法规和规定的批准文件,保证单位的办公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测算过程造价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投标报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提高了干警的工作效率,方便干警加班就餐。绩效目标,汾阳市人民法院警卫室于2018年底全部交付使用,保证警卫工作正常开展,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3、法院室内外装修及安装工程款300万元,主要依据吕发改投资发[2011]215号,用途法院室内外装修,测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测算过程造价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投标报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按照国家标准,保证装修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实现减少成本,环保节能的目标。绩效目标2018年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并投入使用。 

  六、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情况

  2019年,我单位将继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1、公务用车维护及购置费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 

  2、公务接待费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3、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七、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我院安排有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费,因此在预算当中未体现政府采购。 

  八、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情况

  2019年本单位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九、2019-2021三年规划收支情况

  中期规划收支无明显变动,人员部分在未来两年存在调资、增资,2020、2021年收支预估逐年递增0.5万元,事业人员部分2020、2021年收支预估逐年递增1万元,公用部分预估逐年递增0.3万余元。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因本单位为省直管单位,只有部分人员由县级财政负担,顾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无。 

  十一、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1、2019年汾阳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1-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