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吕梁市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汾阳市信访工作联席办结合汾阳市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对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单位的信访责任清单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已经法制办审核。现对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单位的信访责任清单明确如下: 

  一、乡镇(街道)信访责任清单 

  1、受理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涉及村庄集镇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涉及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的避灾疏散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反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涉及收缴社会抚养费滞纳金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涉及动物强制免疫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受理涉及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救助方面的信访事项。 

  12、受理涉及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的给付方面的信访事项。(国家职工由单位给予,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13、受理涉及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方面的信访事项。 

  14、受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管理职责) 

  15、受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面的信访事项。 

  16、受理涉及农业资金分配使用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管理职责) 

  17、受理涉及土地安置补助费使用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职责) 

  18、受理涉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检查职责) 

  19、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的审计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职责) 

  20、受理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承包合同履行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检查职责) 

  21、受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事项。(监督检查职责) 

  22、受理涉及汛前检查和水库大坝定期检查监督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23、受理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24、受理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方面的信访事项。(出具捐赠凭证) 

  25、受理涉及征兵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26、受理涉及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方面的信访事项。 

  27、受理民间纠纷调解、裁决方面的信访事项。(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作出处理决定。) 

  28、受理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和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9、受理个人之间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0、受理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镇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受理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定事件的矛盾纠纷。 

  32、受理涉及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方面的信访事项。(主要针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 

  33、受理涉及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方面的信访事项。 

  34、受理因公因战致残等级评定和审查方面的信访事项。(有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致残等级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5、受理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纠纷调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街道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6、受理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及公益事业方面的信访事项。(不包含街道办) 

  37、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方面的信访事项。受理公用路灯建设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二、市政府部门单位信访责任清单 

  (一)政府办: 

  1、受理涉及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关于市政府门户网站维护管理、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关于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等重大问题及政策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涉及全市招投标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涉及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涉及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涉及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和省、吕梁市价格政策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涉及价格鉴定、认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涉及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涉及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受理涉及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2、受理涉及所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3、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三)教科局: 

  1、受理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涉及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督导,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涉及全市职业教育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涉及教育经费统筹、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全市教师编制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各类招生考试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中小学学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关于贯彻落实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四)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涉及全市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五)公安局: 

  1、受理涉及普通护照签发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涉及通行证核发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涉及机动车登记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非法制造处置危险物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损毁公共设施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受理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方面的信访事项。 

  12、受理违反规定举办大型体育、文化活动秩序方面的信访事项。 

  13受理威胁、殴打、虐待、遗弃等行为方面的信访事项。 

  14、受理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方面的信访事项。 

  15、受理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方面的信访事项。 

  16、受理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7、受理违规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承租人信息方面的信访事项。 

  18、受理社会生活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方面的信访事项。 

  19、受理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方面的信访事项。 

  20、受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方面的信访事项。 

  21、受理逾越国境行为的信访事项。 

  22、受理损坏文物、名胜古迹、偷开机动车、卖淫嫖娼、赌博、非法种植毒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3、受理骗领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信访事项。 

  24、受理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标志相关的信访事项。 

  25、受理侮辱国微国旗的信访事项。 

  26、受理违规处置再生资源方面的信访事项。 

  27、受理出卖亲生子女方面的信访事项。 

  28、受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相关信访事项。 

  29、受理擅自经营旅馆的信访事项。 

  30、受理印刷非法印刷品、特种印刷品相关信访事项。 

  31、受理护照、通行证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2、受理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相关信访事项。 

  33、受理违规机动车驾驶及交通事故信访事项。 

  34、受理违规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等信访事项。 

  35、受理经侦、刑侦方面的信访事项。 

  36、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六)民政局: 

  1、受理涉及贯彻落实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涉及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婚姻管理、婚俗改革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残疾人、儿童权益保护及福利制度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社会捐助工作、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七)司法局: 

  1、受理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关于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全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仲裁及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八)财政局: 

  1、受理集中采购活动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会计账簿、凭证、票据、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涉及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挪用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九)人社局: 

  1、受理涉及人才综合管理职业介绍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劳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全市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全市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等)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省、吕梁市有关人事工作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及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9、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自然资源局: 

  1、受理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4、受理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涉及国家、省、吕梁市有关城乡建设规划法律法规实施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耕地保护实施、占用耕地补偿执行等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8、受理涉及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关于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一)住建局: 

  1、受理涉及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涉及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项目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建筑市场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关于人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受理原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中心、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所承担的行政职能方面的信访事项。 

  12、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二)交通局: 

  1、受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吕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全市综合运输体系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全市公路运输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路政、监控、收费、治超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三)水务局: 

  1、受理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方面的信访事项。(河道采砂、河岸滩涂治理、河流水生态保护、河道水系连通等) 

  5、受理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四)农业农村局: 

  1、受理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落实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涉及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关于贯彻执行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五)林业局: 

  1、受理涉及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全市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市森林公安工作及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湿地开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区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六)商务局: 

  1、受理流通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2、受理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招商引资方面的信访事项。 

  6、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七)文化旅游局: 

  1、受理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活动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综合执法中产生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八)卫体局: 

  1、受理涉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方针政策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卫生救援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计划生育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期间医疗卫生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关于职业病方面的信访事项。 

  9、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十九)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实施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 

  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涉及离休退休军人、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住房保障工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方面的信访事项。 

  9、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应急管理局: 

  1、受理安全生产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冶金工贸安全)、自然灾害类(水旱灾害、地震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信访事项。 

  2、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一)审计局: 

  1、受理全市审计方面的信访事项。 

  2、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全市各类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市场主体在价格收费、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3、受理消费维权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全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全市食品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 

  7、受理全市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 

  8、受理全市知识产权方面的信访事项。 

  9、受理全市药品流通经营、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0、受理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11、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三)统计局: 

  1、受理涉及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经贸社会统计、农业和农村统计、服务业统计、工业交通能源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四)医疗保障局: 

  1、受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涉及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涉及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方面的信访事项。 

  4、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受理涉及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吕梁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政务改革、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关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关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4、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六)能源局: 

  1、受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2、受理全市能源行业方面的信访事项。 

  3、受理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 

  4、受理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电力运行方面的信访事项。 

  5、受理石油、天然气长途运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6、受理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方面的信访事项。 

  7其他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件。 

  (二十七)信访局: 

  受理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几点说明: 

  1、汾阳市乡镇(街道)信访责任清单根据20169月《汾阳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责任清单(试行)》所列。 

  2、市政府部门单位信访责任清单根据《汾阳市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分析梳理。 

  3、本信访责任清单难免有遗漏和不足的地方,一经发现,将请示领导并经审核后将及时更改。 

  4、对信访责任清单中未列入事项,在工作中可参照吕梁市公示的信访责任清单。 

  5、本信访责任清单主要是乡镇(街道)和27个政府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