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新闻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5-10-21
李梅(女,汉族)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号为晋(2025)汾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汾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20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晋公网安备 14118202000014号